来源:新华网
宣华华
有两则新闻值得注意:一是近日山东青岛市2.6万名车主的私人信息疑遭泄露,有人以电子光盘的方式标价1200元出售。销售者声称“这些信息是从车管所拿到的,准确率在85%以上”(《半岛都市报》3月19日)。另一则是今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爆出垃圾短信制造内幕: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拥有全国2亿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掌握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取向。该公司被指为垃圾短信的重要源头和利用手机机主个人资料牟利的公司。
近年来,窃取和兜售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俨然已成为一个新的“生财之道”。公众在抨击这类违法现象之时,极为关注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渠道。从目前所披露的情况看,最值得警惕的是:一些公共机构有可能参与其中,成为个人隐私信息的外泄的“漏斗”,需要通过完善法律严加防范。
一般来说,公共机构具有收集个人隐私信息的“先天优势”,能够十分容易地取得各类个人隐私信息。诸如车管所、房管所等典型的公共机构,基于依法履行自身管理职能的客观需要,可以强制性地取得物主的个人隐私信息。同时,其他诸如医院、学校、银行、电信、物业等“准公共机构”,也有足够的便利条件取得客户个人隐私信息。因而,各类公共机构往往是个人隐私信息的“集散地”,成为不法之徒获取信息的头号目标。
令人遗憾的是,多年来,我国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重视程度不够,集中体现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和不够明确,至今未能专门对个人隐私保护进行立法,特别是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标准已经远为滞后。其后果是,诸多公共机构在个人隐私信息管理上仍然掉以轻心,即便是那些已经制订了管理规定的公共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漏洞,尤其是存在诸多十分低级的技术层面的漏洞,很容易被不法之徒获取。
事实上,透过媒体近年来的相关报道,个人隐私信息经由公共机构泄露的现象,若隐若现地存在于诸多案例之中,只不过往往由于查证困难而被掩盖。然而,我们只需要进行合情合理的逻辑推理,就不难发现其中的蛛丝马迹。比如新闻中提到,2.6万名车主的个人隐私信息之中,包含了车主姓名、地址、手机、车牌号、车型等内容。试问,假如不是通过车管所这类公共机构泄露出去,难道还是车主自己把信息泄露给陌生人不成?这不合常理。
必须看到,在法律不尽完善、管理制度缺漏的情况下,一方面“内部人”有可能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与外部不法之徒勾结,另一方面不法之徒也能够利用“黑客”技术等手段,从公共机构窃取个人隐私信息。因此,为了防止公共机构成为个人隐私信息外泄的源头,就必须加强公共机构对内对外的管理与防范,从法律、制度、技术等多个层面做起,尤其是亟待制订出台专门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若非如此,由于个人隐私信息难以得到保护,每个人都有可能生活在透明的“玻璃缸”之中,给个人带来各种烦恼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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