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平常时,偶尔可以从报章或电视等媒体中得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甚至每当经济不景气时,其耳闻家暴问题的频率愈高。再加上社会快速的变迁中,使得家庭已不再像过去那样紧密与连结。反而是渐渐地在瓦解中,婚姻暴力、虐儿事件等日益增加。
对受虐者而言,社会文化、邻里眼光与态度、资源系统与安置、亲友的支持与否、人格的发展是否健全与独立、自我概念、及个体在暴力中的解释…等,都是遭受到暴力者是否能顺利走出此一阴影的关键。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已婚或同居者之虐符性或暴力性的行为。暴力包括:口语上及非口非语上的威胁对方的身体,或是使对方精神上或情绪上的伤害(周月清,1995)。若将家庭暴力的定义扩大来看,则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一般性的暴力(normal violence)它含盖了推、挤压、打巴掌、掐;另一为虐待性暴力(abusive violence)是指较危险的暴力行为,如刺杀、用拳头攻击、踢、咬、使人窒息、殴打、开枪射击等行动(郭静晃,1996)。
依照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家庭中心(1990)将婚姻暴力分成五大类:1.身体殴打(Physical Battering):施虐者对受虐者身体各部位的种种攻击行为、2.性暴力(Sexual Violence):对受害者胸部或阴部的攻击,或用武力或身体暴力胁迫进行性活动、3.破坏东西或宠物虐待(Destruction of Property and/or pets):藉由破坏妇女拥有物或宠物的虐待,虽无直接攻击受害者,但也是一种妇女虐待、4.精神虐待(Psychological Battering):以精神虐待为手段,比身体上的殴打更严重的虐待及5.情绪虐待(Emotional Abuse):上列四种虐待皆伴随情绪虐待的成份,皆会影响到受虐者的自尊及生存自我价值(周月清,1995)。
而国内的家庭暴力法於87年6月24日公布,其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定义在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者,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法所称骚扰者,谓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对象
其对象包括,可能是己婚住在一起或曾有过亲密性关系,包含了夫妻关系、男女朋友同居关系、或离婚之前夫与前妻关系。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对象是受虐者的子女,也有愈来愈多的研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开始注意到受虐者之子女是否有目睹到受虐者被施虐者虐待及伤害其过程,其子女不论在心灵上(子女亲眼目睹时,造成其在心里上的阴影或未来组织家庭时对婚姻的看法)、精神上(施虐者在口语上的批评受虐者或子女,及受虐者所表现出来的无助,让其子女更加害怕)、身体上(有些施虐者会以施虐小孩为威胁、控制其受虐者;另有些子女会为保护受虐者而被施虐者伤害或虐待)、并有性虐待之情事发生。
三、家庭暴力中的迷思
(一)家庭暴力中的迷思(郭静晃主编,1996;周月清,1995):
1、家庭暴力是罕见的:过去女性教育程度不高,再加上女性以夫为天的文化价值观念,总是以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心态来面对自己的婚姻。因此,即使伴侣有暴力的倾向也认命,并在传统社会中,女性是男性的所有物。另外也有家丑不可扬的观念,因此认为暴力是少数的。
2、视家庭暴力为心智异常或是精神病患的行为:虽然心智异常或精神病患者可能有伤害人的倾向,但却不能倒过来说有家庭暴力者都是心智异常或精神病患。国外学者曾指出,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只有不到10%的人,是属於心智异常或是精神病患所致。
3、 家庭暴力只出现在社会阶层较低的家庭中:一般多数大众认为有暴力倾向者是起因於教育程度低或社经地位低的人。根据相关的求助机构中显示,求助者也有不少是大专程度者,由此可知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各种种族、年龄、宗教、教育程度与经济收入状态的家庭。
4、家庭暴力会发生在各种群体中──因此与社会因素无关:社会中的默许是间接地助长了施虐者及受虐者间的暴力行为。尤其在传统文化的宰制下,法不入家门及家丑不可外扬的家务事,而助长了暴力行为。
5、受虐儿童长大之後会成为施虐者:受虐儿童虽然从小生活在暴力阴影之下,但并非代表每一个个体都会成为施虐者。也会因性别不同而有不同的反应与认知。
6、受虐待的妻子喜欢被打,否则她们早就离开施虐的丈夫了:许多的研究与实务工作者发现,受虐者之所以无法离开其原因有,有负面的自我概念、相信施虐者会改、经济独立困难、子女因素、离婚很丢脸、家族或社会的不允许与压力…等。
7、酗酒和滥用药物是家庭暴力的真正原因:酗酒和滥用药物可能会令人无法顺畅地思考与行为控制,但不能以此来判定有酗酒和滥用药物者就一定有暴力倾向。这与有家庭暴力者具有酗酒和滥用药物者,并不能混为一谈。
8、暴力和爱是无法并存在家庭中:打是情,骂是爱。来解释受虐者对施虐者暴力的行为是爱,致使受虐者更无法离开施者。在这类家庭中,暴力与爱是并存的。另外子女对其施虐者也有类似的情感牵扯,一方面担心施虐者的暴力行为、一方面有其亲情上的感情、一方面又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依赖。因为施虐者与受虐者及其子女有情感上的牵扯而使内心冲突不断。
9、暴力只是偶发事件:事实上暴力是会循环发生的。有典型的例子是1993年10月27日台北县泰山乡的邓如雯杀夫案事件。邓女在长期在林阿棋的施虐下且用小孩来控制邓女(迫使受虐者无法离开),如此反覆且加重其暴力行为(包含身体、性、口语、心理上的虐待),直到邓女案件发生後,此一暴力才停止。
10、有宗教信仰者或有亲密团体者,可减少家庭暴力:有宗教信仰者或在家庭之外有亲密团体,其与暴力行为并无绝对关系。就像教育程度高者也有暴力行为发生。有为数不少的施虐者,在职场中其行为举止是斯文有礼,但回到家中便成为一个施虐者。
11、暴力在经过一段时间後自然会停止:有暴力行为倾向者并不会自己停止,若再加上受虐者的忍让或退缩、逃避,也间接地加强施虐者的行为。
(二)对施虐者的迷思:
1、来自低下阶层之社经地位;
2、工作不顺利或缺乏资源以因应生活的人;
3、男性有虐妻记录的,其在与其他人际关系上也有暴力;
4、只有穷人、少数民族、教育程度低者才具有虐待倾向;
5、具有酗酒和滥用药物者;
6、有虐待倾向者,是天天有暴力行为发生的;
7、施虐者是在无法控制行为下发生其暴力;
8、因伴侣唠叨导致施虐者之虐待;
9、有过暴力倾向者,永远为施虐者;
10、无论男女虐待其统计数是相同的:根据华盛顿特区(1991)资料显示,将近有95%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女性(周月清,1995)。
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施虐者接受了使用暴力是唯一解决冲突的一种选择的信念,若再加上在童年时期曾目睹暴力行为或被虐,则更加深了其信念。而施虐者本身也有一些迷思,如认为世界是充满危险的地方、只能相信自己、想要得到,就一定要得到、不认为自己有错、不认为在家庭内使用暴力会发生什么事等,不合理的信念跟著施虐者。
(三)对受虐者的迷思(周月清,1995):
1、受虐者是天天被打,且可由身体的外观看出:有更多的是性虐待、口语上的伤害、精神迫害。
2、受虐者有被虐待倾向且要求施虐者以暴力行为对待。
3、受虐者之所以不离开施虐者,是因为期待被虐待。
4、受虐者是个精神有问题的人:因长期被虐且情绪复杂无法舒解、生活混乱、已失去人生方向,看起来像个疯子般。
5、只有穷人、少数民族、教育程度低者才会发生被虐倾向。
6、一旦受虐,就会终生受虐:可寻求适当保护、支持、治疗,以学习与保护、独立。
7、若早期家庭有暴力倾向者,其结婚後也会成为受虐者:其起因於受虐者无法分辨何者有施虐倾向之行为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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