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惩罚教育 研究综述
惩罚,作为一种人类现象,在人类产生之始就作为一种理念而存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教育领域。惩罚作为一种独特的教育手段,以其见效快、简便易行以及多样化而一度受到教育者的青睐,以至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中,惩罚在教育领域中一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近代以来,由于许多教育思想家的呼吁和教育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愉快教育”、“赏识教育”、“儿童本位”、“教育仁道”等思想观念的兴起,惩罚,特别是体罚,变相体罚等教育方式、方法已日益遭到人们的质疑。在媒体对不良惩罚造成的严重后果的不断暴光下,惩罚在学校教育中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教师在教育中不敢使用惩罚,甚至达到了“谈惩变色”的程度,对正常的教育教学的良好进行带来了严俊的挑战。在目前我国推行的素质教育的实践中,人们对教育中惩罚的去留以及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与理由的认识还处于一个相对混乱的状态中,纵观近十年来的研究,我们可以窥见一斑。
一、 关于惩罚教育的界定
从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知识结构出发,每个人对惩罚的理解都有所不同,随之而来对教育中惩罚的观念也各有所异。要消除人们思想上的混乱,首要的一点是对惩罚的含义进行界定。
(一)、近十年来国内外学者的惩罚教育观
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教育学院的鲍里奇博士在他的《有效教学方法》一书中强调“惩罚不能确保理想反应”,但同时指出,我们可以“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或倾向性”。他还在书中列举了20种针对轻微、中等和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反应(主要是惩罚)方式[1]。
中国青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惩罚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虐待、歧视,让你觉得难看,打击你的自信心[2]……
何齐宗和肖庆华认为:教育惩罚是指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教育惩罚是指在学校中,针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不包括体罚),以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狭义的惩罚与奖励相对,是学校教育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教育方法,目的是使学生分清是非善恶,改正缺点和错误。但在学校教育中,有的教师会使用体罚、讽刺、挖苦等惩罚形式来达到教育目的。这种包括体罚(含变相体罚)在内的惩罚就是我们所指的广义的教育惩罚。在此基础上他们又进一步认为,合理的教育惩罚是合乎法律规范,合乎道德规范,具有教育性的惩罚[3]。
还有学者提出了“绿色”惩罚的概念。所谓的“绿色”惩罚就是在惩罚教育中注入人性关怀,让学生顺畅地接受并对教师心怀感激的惩罚教育。它立足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罚是为了矫治缺点,而不是为打击,甚至伤害学生的自尊[4]。
另有学者认为,惩罚是教师之大忌,常见的惩罚一类是以学生的身体为接受部位的(体罚),另一类是教师用语言、眼神等对犯错误的学生严加斥责甚至讽刺挖苦(心罚),这两类都是教育评价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一种病态形式,是教育者的大忌,有百害而无一利[5]。还有学者喊出了:教育,拒绝惩罚的口号,她认为,教育中惩罚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只是教师维护自己权威,私利的一种工具,或者是过度爱心的表现[6]。
因此,我们说,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教育方法是可能具有正面意义的。鉴于此,我们不宜简单、绝对地将惩罚视为不民主,视为对学生的催残。我们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使用好惩罚这种教育方式的讨论上,而不是为惩罚是否应该存在而大伤脑筋。导致国内教师界害怕使用惩罚,一味的片面追求无惩罚教育的原因是对惩罚的认识不清楚,尤其是将惩罚与体罚简单相等。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惩罚与体罚作一定的区别界定,近十年来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讨论也颇多。
(二)、惩罚与体罚的区别界定
有学者认为,体罚是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是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体罚与惩罚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体罚学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也是违背伦理道德的,应坚决反对[7]。
另有学者认为,惩罚与体罚在出发点上是不同的。虽然它们的出发点看起来有相似之处,都是为了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但实际上却有本质的不同,惩罚“以人为本”,这是现代教育中人性的回归,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而体罚在纠正学生错误行为的同时也造成了对学生的伤害,忽视了 学生的尊严与平等性[8]。
还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看,惩罚与纪律有着天然的联系,他引用涂尔干的话说:“惩罚并未赋予纪律以权威,但惩罚可以防止纪律丧失权威。”因此,惩罚是为了确证纪律规范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是为了让违纪学生重塑对纪律的规范的虔诚尊重之情感。通过惩罚,使违纪学生重新树立起对纪律规范的敬畏感,从而自觉地遵守纪律规范,这就是惩罚的全部意义所在[9]。
又有学者认为,惩罚教育不等于体罚教育。二者有本质不同:第一,依据不同。前者实行的基础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班规班纪。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罚无所依。第二,性质不同。惩罚教育是根源于制度的遵章办事,是合情合理的“法治”。体罚则是教师所做出的违反教育法规的个人主观行为,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人治”。第三,表现不同。前者是对学生精神上(如扣除操行品德分)和行为上(如值日不认真罚其重做)的可行性处罚;后者则是教师对学生身体的恶意侵犯[10]。
另外,何齐宗和肖庆华认为:体罚是指使学生身体遭受痛苦并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惩罚。狭义的惩罚与体罚是有区别的:一是程度不同。惩罚是引起一种不愉快感,而体罚所引起的是身体上的痛苦。二是手段不同。惩罚是以对事物或活动的否定、限制、剥夺等可接受性的方式和方法,来达到受罚者行为的可能变化。而体罚则是采取击打或者限制身体自由等强制性的手段,来使受罚者达到行为的可能变化。三是影响不同。惩罚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造成的是受罚者行为的变化,甚至心灵的可能转变。而体罚虽然可能引起受罚者行为的改变或限制,但对学生的身心却造成了伤害,是一种违法行为[11]。
陈娟认为:惩罚实行的基础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班规班纪,是学生、教师、学校三者共同的约定。而体罚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罚无所依。体罚是有损人体健康的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是一种人身攻击,是一种野蛮落后,极不道德的解决方式,有背人性。体罚是一种违规行为,应予禁止[12]。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作为一处教育手段,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从发达到落后,在任何层次,任何时候都是一种值得我们使用的有效手段,只要我们认识正确,把握原则,注意使用的技巧,就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惩罚教育使用的利弊
惩罚与奖励和赏识一样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它是有利也有弊的,只要使用得正确,恰到好处,就一样是一种良好的教育手段。就这一点近十年来国内学者讨论也从未停止。
(一)、惩罚教育的必要性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基于此,有学者认为,如果废弃惩罚,将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会助长学生的“骄娇”二气;会失去衡量学生错误行为的标准;会少了一种促使学生上进的激励机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因此,若废弃惩罚教育,则既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又会贻害国家和社会[13]。
有学者认为,在学生管理中,惩罚的运用有利于:遏制不良行为倾向;培养规则意识;养成羞耻之心;培养责任感[14]。又有学者认为,学校中不能没有惩罚,惩罚:可以使学生懂规矩,辨是非;有促进学生改过和激励作用;有教育和警戒作用;有利于维护集体纪律[15]。
另有论者认为,正确实施惩罚有利于树立正确的舆论,有效地抵制学生中的歪风邪气;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和羞耻心;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品质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学生明辨是非,改正错误,找准努力的方向[16]。
还有论者认为,惩罚教育利于人的心理素质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培养人对“法”的敬畏精神。另外惩罚还有其养成功能、矫正功能、威慑功能和普法功能等科学功能[17]。
檀传宝认为,惩罚从古至今都是具有教育意义的,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奖励和惩罚一样并不必然具有教育性,从教育理论上说,惩罚并不意味着不尊重,而不惩罚也不一定意味着尊重[18]。
鉴于此,我们认为合理的惩罚是有其存在的理由的,作为教育工作者,合理地使用惩罚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
(二)、不良惩罚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
导致惩罚教育在当今社会举步维艰的最大因素就是不良惩罚带来的严重后果,在不良惩罚的负面效果方面,近十年来学者们的论述颇丰,认识也较深刻。
有学者指出,不良惩罚不仅会损害学生的身体健康;而且会损害学生的心理健康,使其自尊心受挫、担忧、焦虑、形成反常人格,甚至走上犯罪道路[19]。
有论者又进一步认为,过重的惩罚会产生不良的教育后果。它很难改变不正确的态度;而且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经常严厉的惩罚还会提高学生对惩罚的感受阈限,导致惩罚的效果下降;另外过重的惩罚还会导致师生产生冲突及至对抗[20]。
张松鹤、朱丽苹提醒到:不当惩罚容易产生条件惩罚物;易导致儿童模仿成人的惩罚行为来对付别的儿童;受惩罚的儿童要么变得胆小怕事,缺乏自信,要么胆大妄为,无法无天;惩罚还可能导致使用者上瘾[21]。
崔丽娟认为惩罚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有:第一,孩子既有的不当行为,可能会为了逃避惩罚暂时被抑制,但孩子可能会通过其他不当行为达到同一个目的;第二,不利于亲子关系的建立;第三,容易引起连带的恐慎反应;第四,容易给孩子造成心理冲突[22]。
谢志斌认为惩罚的作用往往是暂时的,惩罚容易破坏儿童的自我教育;经常惩罚还容易造成学生过重的心理压力,损害其心理健康,甚至造成不良人格;容易造成“意义障碍”;惩罚与时代精神相悖等[23]。
陈启刚认为不当惩罚,尤其是体罚和变相体罚会造成许多不良后果:第一,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二,加强学生的厌学情绪;第三,损害教师的形象,影响师生关系[24]。
田云兰认为,惩罚会带来很多弊端:第一,惩罚会助长学生的消极情绪;第二,惩罚可能造成学生说慌、逃避和敌意;第三,惩罚使用不当,会使观望的儿童增加错误行为[25]。
杨明均进一步指出,迷信惩罚教育,不当使用惩罚教育不仅会损害学生的身体;而且还会损害学生的学习心理,包括:学习动机、学习情绪,还会引起学习逆反心理[26]。
因此,在使用惩罚的过程中我们要认清这些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采取措施,使惩罚的教育效用充分发挥出来。
三、实施惩罚教育应注意的问题及使用原则
惩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有利也有弊的,如何发挥惩罚的教育功能而避免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关键在教育工作者们的使用技巧。因此,我们在认清它的利弊的基础上,还应具体来分析一下在实际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该注意的一些微观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使用原则。
(一)、实施惩罚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1.从认识上看应注意的问题
李华东认为,应用惩罚首先是要划清惩罚与体罚的界限。曾英又认为,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教育的目的[27]。
陈启刚认为,教师要热爱学生,有强烈的事业心;惩罚要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惩罚只能与涉及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联系,而不应与学习方面的问题相联系[28]。
檀传宝指出,从宏观上看,惩罚教育性的实现,应当考虑对惩罚主体客体和程序做出适当的规定,特定的惩罚应当由特定的惩戒主体教师、教师集体、校长实施。惩罚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不能为惩罚而惩罚[29]。
李玉芳认为惩罚要符合教育规律,即惩罚必须以尊重学生为前提,以爱学生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应有针对性,要及时;惩罚应尽量限制在道德方面的运用[30]。
杨明均认为恰当运用惩罚应正视惩罚的教育意义,运用惩罚教育时不应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31]。
陆自强认为,当学生有了不良行为时,我们应侧重惩罚他的行为,还是惩罚他的动机,或是兼而有之,这是决定惩罚正确与否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好心办了坏事”一类性质的问题,应侧重于对行为本身的惩罚;而对于“坏心办了坏事”一类性质的问题,则应把动机与行为联系起来一起惩罚,尤其要注重对于动因的分析,从根本上消除不良行为的根源[32]。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拥有一个正确的惩罚教育观是实施惩罚教育的前提,只有深刻认识到了惩罚教育的真正意义才能正确的实施惩罚教育。
2.从采用的方式上看应注意的问题
谭亚莉提出,教育中教师要避免这样一些惩罚方式:为惩罚而惩罚;未从学生角度考虑的惩罚;隐形的心理惩罚;不注意惩罚实效性、强度、连贯性的惩罚[33]。
崔丽娟认为父母在对孩子实施惩罚时应采用即错即罚、就事论事,没有例外、对事不对人、把剥夺权利作为一种惩罚等方式。谢志斌认为惩罚的方式要灵活,惩罚应与其他教育方法相结合[34]。
陈启刚通过分析认为在应用惩罚的方式上惩罚要与说理相结合;惩罚要与尊重学生相结合;惩罚要与奖励相结合;惩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要考虑年龄差异,性别差异及个性差异等因素,还要考虑惩罚时具体的时间地点,情境等条件;惩罚要得到集体舆论的支持等[35]。
李玉芳认为,惩罚的形式以取消正强化为宜。邵昌玉进一步认为惩罚教育方式的选择要慎重、适度。庞仕坚也认为良好的惩罚要讲究方式[36]。
陆自强认为,在惩罚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惩罚方式的效应。首先,惩罚方式要适应学生个性特征。其次,对于偶然的不良行为应采取商讨式和对比式惩罚;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以及多次重复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进行强制式惩罚。另外,教师应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加强个人思想修养,重视与学生的感情积累,注意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学生[37]。
总之,惩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惩罚的使用过程中,我们只要将其与其他教育形式相结合,注意其使用的效率,考虑受罚者的个体差异,灵活惩罚就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3.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曾英认为,运用惩罚时要坚持说理的原则;要注意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38]。谢志斌认为,惩罚应注重学生的自我教育;惩罚必须能解决问题,而不是产生新问题[39]。陈启刚认为,惩罚要体现公平公正,要合情合理;惩罚要得到集体舆论的支持;教师本身要注重学习理论知识[40]。檀传宝指出,适合公开的惩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力求征得广大学生的认同,获得学生群体的道德支持[41]。有学者认为,惩罚教育应实事求是,让学生了解为什么受惩罚、寓教于罚、 依法办事等[42]。陆自强认为,在执行惩罚任务时,首先应对环境进行考察,着重分析环境对行为人的诱因大小,以及在行为过程中当事人是否产生过抵触不良诱因的积极行为。二是对动机因素进行考察,着重分析当事人的动机是属于受怂恿或暗示而产生的动机,还是自发性动机,三是对后果因素进行考察,着重分析该行为对学校、班级和他人造成的损失程度以及不良影响面的大小。四是对认知因素进行考察,着重分析行为人在接受惩罚前对不良行为的认知程度[43]。
因此,在执行惩罚的过程中,我们要时刻注意学生的反馈,做到公正合理,让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让学生心甘情愿地接受惩罚。
4.惩罚后应注意的问题
张自福认为,对学生实施惩罚后,教师要一如既往地关心爱护犯错误的学生,不让学生有失落感;教师要密切注意被罚的学生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防止不良后果发生[44]。有学者认为,惩罚后要引导学生对错误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45]。
因此,教师在惩罚后不应就此不理,而是应该密切关注受罚学生的一举一动,从多种途径(其他科任教师,学生,家长)了解学生的行为反应,以便及时调整策略,使惩罚的教育效果最大化。
(二)、惩罚教育的使用原则
基于惩罚教育中应注意的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又进一步地提出了惩罚教育的原则。
孙学超提出了及时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反馈性原则、最少性原则等惩罚的五原则[46]。刘良华,高慎英通过对马卡连柯的文献的研究总结出马卡连柯关于惩罚的原则: “集体性惩罚”、一次只能解决一个问题的原则、公平性原则、惩罚与说服相结合的原则等[47]。
张松鹤、朱丽苹认为,有效运用惩罚的原则是:选择的被惩罚行为是具体的不良行为;选择好惩罚物;惩罚必须及时,不翻旧帐,不算总账;施行惩罚时必须保持平静;惩罚应基于爱和尊重;惩罚法应与其他行为矫正法(如:正强化法,负强化法,消退法,认知疗法等)结合起来运用[48]。杨科正提出惩罚还要树立法制观念,安全有效地运用惩罚的原则[49]。
在上述基础上田云兰认为在教育过程中正确运用惩罚还要遵循下列原则:惩罚要有正确的目的---为教而罚;在教师与学生建立积极关系的条件下,惩罚才可能有效;惩罚要先订立规范标准,实施惩罚必须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抓住惩罚的时机,要及时,也要注意抓苗头;给学生申辩的权利;注意批评与惩罚的场合地点[50]。
在实施惩罚的时间上刘德林提出了惩罚的适当近时原则,他认为,实施惩罚之前要给受罚者一定的反省时间,让他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所在,惩罚才能达到最佳效果[51]。
张自福还提出了惩罚的教育性原则、集体利益原则、不得不罚原则、将功补过原则等原则[52]。另外,黄晓丽还提出了,教师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理论,提高对惩罚的认识,并借鉴、总结和积累有关经验的原则[53]。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惩罚与奖励一样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在教育过程中它与奖励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只要我们树立正确的惩罚教育观,认清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加强惩罚教育技能技巧的训练,掌握正确的原则方法,惩罚就能成为一种有更加有效的教育手段,在教育教学中发挥其独特的功能。
注释:
[1].鲍里奇加里D.有效教学方法[M].易东平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
[2].孙云晓.惩罚不等于伤害,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N/OL].中华网:http://edu.china.com/zh_cn/subject/parent/housemaster/10000293/20021028/11353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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