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问卷调查显示:台湾大环境是非常不安全,每个女性几乎都会碰到过性骚扰的经验,而男性也许是事不关己,但也可以帮助家人(配偶或子女)做预防性侵害的事前准备。
性骚扰的界定可分为两大类:
(1)法定定义:
纵观美国对性骚扰的法理界定,约可归纳出几点共同特质:(1)以性别为基础;(2)违反当事人的自由意愿;(3)具有性本质;(4)发生于上对下的权力关系中;(5)对当事人的就业或就学有负面影响。
反观我国目前情形,现行缺乏对性骚扰的专属法则,对于性骚扰问题之处则,而依据民法、刑法、社会秩序维护法或劳动基准法内之相关条文,可能失之周全,然而,台北市政府性骚扰评议委员会拟定之「台北市政府性骚扰事件处理要点」(2000)中对于性骚扰之行为,有着明确规定,或可为国内法理定义之参考:(1)与性有关之不适当、令人不悦或有冒犯性质的言语、身体碰触或性要求,或以猥亵言语、举动或其它方法,调戏异性者;(2)以性行为或与性有关之行为为交换报偿之邀约;(3)以威胁或惩罚手段要求性行为或与性有关之行为;(4)强暴即性侵害;(5)展示具性意识或性诱惑之图片或文字;(6)其它与性有关之骚扰行为。
(2)实证定义:
西方学者经由性骚扰的实证研究,发展出性骚扰的具体态样以界定性骚扰。例如Fitzgerald(1990)提出最具功能性的实证定义,目前许多性骚扰研究都采此定义,以连续性的观念来看性骚扰行为,认为性骚 扰是总括性名词,包括程度轻微的性别骚扰至最严重的性侵害,其中依情节轻重,区分为五个等级:Fitzgerald(1990)
1. 性别骚扰(gender Harassment):包括一切强化「女性是次等性别」印象的一切言行,以及传达侮辱、诋毁、或性别歧视观念的一般性性别歧视语言或行为;例如,过度强调女性的性征或性吸引力,或过度强调女性的性别特质、性别角色刻板印象及性别歧视的言论.。
2. 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包含一切不受欢迎,不合宜或带有攻击性的口头或肢体上的吃豆腐行为。
3. 性贿路(***ual bribery):以利益承诺(如:顾用、升迁、加分、及格)的方式,要求性行为或与性相关的活动。
4. 性要挟(***ual coercion):包括一切威胁性及强迫性的性服务及性行为;亦即以威胁惩罚的方式,要求性行为或性相关的活动。
5. 性侵害(***ual assault):包括强暴及任何具有伤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为。
而在国内部份,黄富源认为性骚扰为性别歧视的一种,其根据美国「平等雇用机会委员会」的定义,视性骚扰为「本质为性而不受欢迎之口语或身体的行为」;并根据有些美国学者的看法,认为一般带有性涵义的骚扰固然符合「本质为性」的性骚扰定义,而性别骚扰系指:以言词、笑话与暗示等口语为主要的形式,对性别所表达的一种歧视,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性骚扰。
性骚扰没有族群的差异性,罗灿英认为性骚扰除具有性暴力特质外更含有性别歧视的意涵,例如(1)行为者多为男性,被行为者多为女性;(2)对全体女性造成高度的受害恐惧焦虑;(3)全体女性产生规范与控制的效果;(4)剥夺女性近用资源与完全参与的机会;(5)有助于全体男性的联结与凝结及(6)巩固全体男性的优势与权力。(罗灿英,2000年)
另据陈若璋(1993)之研究,则将性骚扰、性侵害行为依照严重程度,区分为三种等级:
1. 第一级性迫害:包括语言猥亵、或讲黄色笑话,意指言语骚扰。
2. 第二级性迫害:包括暴露身体隐私处,被碰触、抚摸身体如胸部、臀部,强迫亲吻,被拍裸照,加害者表演猥亵举动或色情行动。
3. 第三级性迫害:包括抚摸生殖器、被强迫性交、被强迫口交、或肛交、被强迫性交且有凌虐行为。(这一级已是性侵害)
其实,「性骚扰」是由一种现实中的经验发展成一个法律概念;过去久被压抑的愤怒,已逐渐凝聚为对现实的不满。那些隐藏在女性内心的抗拒,如今也在妇运团体的努力下,得以重见天日,而渐渐发展成一种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诉因。(C.A.Mackinnon,1979)
总之,性骚扰这个慨念,在经过法律规范后,重新回到社会脉络中,和社会共同界定何者可以非难与反对,何者可以大声申诉,或甚至何种感受是被允许的;同样的,即使一种迫害的形式在法律上被界定为非法(尤其是当受害人并无置喙余地时),其社会成因也仍不会直接表现在法律上。因为法律之所以禁止这种迫害行为,可能是因为人们的痛苦或他们的情境,让法律无法坐视不管,但法律并不一定会直接处理引发该迫害行为的社会问题。(C.A.Mackinnon,1979)
※性侵害犯罪理论
一般探讨性侵害犯罪之主要理论有以下四种:
(1) 性别歧视论:(gender inequality theory)此论者大多为女性主义者,他们认为强暴是父权社会中之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因父系社会体系下,社会刻意创造出一个性别不平等之环境,使女性成为社会中之附属地位,强暴及女性对强暴之恐惧,使得男性维持自身权力以超越女性。鲁色(Russell)则认为,男性之所以采取强暴行为,乃基于对女权运动及女性追求性别地位平等希望之恐惧所采取之手段,用以维护男性自尊之地位(Russell,1980)
(2) 暴力容许论:此论者指出,愈赞成使用暴力以追求社会目标之社会,也愈容易将此暴力现象转化到社会之其它现象中,亦即容许使用较多之「合法暴力」之社会,必然会产生较多之「非法暴力」行为。
(3) 色情传媒感染论:即色情传媒与性伤害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而言,
1. 色情传媒与性伤害无相关论 持此论点者认为及至目前为止,并无明显之证据足以证明性伤害行为与色情传媒间具有模仿、学习或促进作用,虽然他们不否认某些色情传媒可能对某些特殊性伤害犯罪具有促进作用,但在统计上并无明显证明其相关性,因而对色情传媒采取较宽松之检审管制政策。(Holmes,1991)。
2. 色情传媒与性伤害负相关论 持此论点者认为,色情传媒对个人而言,具有宣泄作用,认为色情传媒对个体之性成熟与发展具有积极性之帮助,如许多性教育开放者及心理治疗之医师,便支持色情传媒对某些性抑制者具有协助其过度焦虑之功能,且色情传媒 也可能
具有性教育功能,使人在心态上减除性行为是一种罪恶之功能。(Gillan,1978;Dalla,1982;Yaffe,1982)。
3. 色情传媒与性伤害正相关论 持此论点者则认为,色情传媒对性暴力伤害具有正面学习,煽惑及助长效果,此又分为两派观点:(黄富源,1995)。道德污染论 支持此观点者大多为宗教家或道德家,他们认为色情传媒会腐蚀男性之精神本质,引导男性性背离宗教教义,使其松弛谨守道德规范之意志,污染其精神生活,更助长其纵欲,.性滥交及颓废堕落之性生活方式。迫害女性论 支持此观点者大多为女性主义者,他们认为传媒对女性而言,是一种生理及精神上之迫害,色情传媒之内容极尽物化、矮化及羞辱女性之能事,使女性成为被宰制的工具,并强化男性在社会中主宰、主导与女性只是附属地位之刻板化印象,此种色情传媒当然对性伤害犯罪具有鼓励及助长作用,尤其色情传媒中散播性角色偏执之观念及提供对女性攻击之示范,使女性深具被害感。
(4) 社会解组论:持此论者指出,社会变迁结果,新旧规范间之矛盾、冲 突所引起之社会解组现象,传统性机构(如家庭、学校、教会、邻里等)之社会控制力逐渐丧失,社会产生高犯罪率、高自杀率、高心理疾病罹患率、高失业率及流浪汉比率现象,而此种社会解组现象愈严重之社会,容易产生暴力伤害之犯罪,同时也有较高的强暴率。
近亲乱伦在性侵害中是非常让人难以开口的题目,是普遍的一种隐讳,是无法公开说的,在近亲乱伦中大家故意忽略部分,是很严重的,乱伦是一件敏感的事,现在学校也注意到了,帮助遭性虐待的儿童与其家庭,如果儿童功课突然下降,或行为异常这就值得注意了。近亲乱伦存在许多不同型态,可能在以下的情况发生:
1. 父女之间乱伦:最常见为父亲或继父,因母亲不在,而由其女代替而形成父女乱伦。
2. 家族成员之间乱伦:可能是混合乱伦和血缘相近的姑侄乱伦、叔叔侄女乱伦、舅舅外甥女乱伦、姨妈外甥乱伦、姑叔姨表亲之间乱伦。
3. 父子之间乱伦:父亲儿童时期可能感到无能,或强势权威的母亲,或有无法解决的冲突,或同性恋者导致父子之间乱伦。
4. 手足之间乱伦:是台湾乱伦中较普遍的一种,兄妹乱伦、姐弟乱伦、兄弟乱伦、姐妹乱伦等等。
5. 母子之间乱伦:丈夫不在家或死亡,母亲把儿子当替代品形成母子乱伦,母子乱伦现象甚至有人发文描写自愿母子乱伦。
6. 母女之间乱伦:常是母亲的童年是性侵害的受害者或同性恋导致母女乱伦。
家庭乱伦的原因:
1. 破碎的家庭生活:一位对太太建立亲密关系有困难的父亲,便可能转向与女儿建立这种爱意。
2. 无能的感觉:自制力不足,不能面对挫折,用乱伦的行为帮助他们克服无能的方式。
3. 酗酒问题:根据估计百分之二十至三时的乱伦案件中与酗酒有关。真的有关吗?值得探讨。
4. 混淆的家庭角色:有些案例中,家庭中的婚姻关系,可能迫使女儿扮演许多母亲的角色和责任,包括性的角色,母亲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察觉这种关系,但可能会视若无睹,而任其发生,有些母亲在家庭中常是没有角色的。
5. 失去控制:大部份来自家庭有问题者。因性与情绪上失控而乱伦。
6. 受虐的经验:回朔到成长的经验,许多乱伦的父亲或母亲,在小时候也是一个受害者,在儿童期都曾经在肢体上或情绪上受到虐待,这种代代相传的受虐经验,成为永不止息的梦靥。
近亲乱伦造成长远的负面影响,不论发生的时间有多久,或多少次,对受害者是一辈子的伤痛;在心理方面 对自我失去信心,对别人产生不信任感,与人建立信任关系会有困难,自责与羞耻感使受害者经常责备自己,至于其它问题如,社会行为严重忧郁,自我混淆,婚姻关系障碍,长期乱伦对受害者而言,身体可复原,心理烙印难除。
性骚扰的应对模式
当个人在面对性骚扰时,可能因为不同的心理及社会资源,而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
性骚扰的应对模式简单分为两种:
(一)、消极的应对模式:包括下列行为 1.忽视问题;2.不严肃看待问题;3.用过度婉转的语气,不直接阻止对方;4.以调换工作或单位消极地逃避;5.任其发展。
(二)、积极的应对模式:
1. 进行沟通:告诉骚扰者停止这种行为,不表态只会强化这种行为,这是最根本也是最必需而明显的解决办法,但通常被忽视。
2. 若情况没改善.,则采取掌控情势模式:
1)告知可信任之人:直接告诉可信任之同事或同学;不管如何,只要你不想和骚扰者接触,一定要告诉其它人发生了甚么事以及你对这件事的看法。
2)纪录性骚扰事件:详细纪录事情发生的完整经过,对自己所产生的其它影响,列举目击者,时间、日期、地点,事情发生后尽速写下来,并妥善保存纪录。
3)向组织内相关单位提出申诉:请求仲裁、调解或调查。
4)向组织外相关法治单位提出控诉。
长久以来,性骚扰一直是中外女性的共通经验,但直到最近才被赋与社会地位。我国在父权制度的性别歧视传统中,妇女人身安全与尊严长期受到忽视与排挤。希望对组织及个人层面分别提出性骚扰防治议题,以期提升国内妇女之人身安全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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