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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识思维的两种形式—梦与汉字的比较研究
发布: 2008-6-04 10:44    作者: 霍大同    来源: 本站原创    查看: 24次

本文写作的目的旨在证明弗洛伊德总结出的关于梦工作的两大机制,更一般地是关于无意识运作的两大机制,我们认为:凝缩与移置与汉字造字的机制——“六书”是相通的,两者之所以相通是因为梦的工作与文学的制作均属于以视觉的形式来表达意义、思想、愿望和情绪的视觉思维范畴,两者均属于无意识的运作与构成形式。对梦的解析完全类似对象形、象意与形声文字的解读——或者说汉字这样的文字体系的解读完全类似对梦的解析。

一、 引言

唐兰先生将汉字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他说:“由原始文字演化成近代文字的过程里,细密地分析起来,有三个时期。由绘画到象形文字的完成是原始期。由象意文字的兴起到完成是上古期。由形声文字的兴起到完成是近古期”(《古文字学导论》,齐鲁书社,山东济南,1981,第83页)。

由于,迄今为止,人们尚未找到比殷墟的甲骨文更古老的文字材料,同时唐先生又将形声字的兴起的时代定在三千五百年以前的商代。因此,唐先生关于汉字演进的三个时期的观点,与其说是对汉字演变史的经验性描叙,不如说是对汉字发展的逻辑过程的理论概括。

然而不仅形声字仍被人们所使用,而且原始期与上古期产生的象形与象意文字仍然存在于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文字体系中,因此我们对这三大类型文字的研究就既是发生学意义上的、又是结构与类型学意义上的。所谓发生学意义上的研究是指我们将研究象形文字的产生、象形文字到象意文字再到形声字的发生与发展的逻辑过程;所谓结构与类型学的研究,是将这三大类文字视为在汉字体系内部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三个基本的构成类型,或者说属于无意识范畴的视觉思维的三种基本形式。这三种形式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我们同样属于无意识范畴的听觉的或语言的思维保持这样与那样的关系。无论是发生学的,还是类型学的,汉字的发生与构成均服从于与梦工作类似的无意识运作机制。

中国传统的文字学尤其是清代乾嘉考据学派的研究者基本上是按《周礼》中提出的,由东汉大学者许慎等人所阐释的“六书”原则,将汉字分为:指事、象形、形声、会意、转注、假借六大类型。直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唐兰先生才对“六书”原则提出全面的质疑,提出“三书”说。认为汉字只有象形(等于许慎的象形)文字,象意(等于许慎的指事与会意)文字与形声(等于许慎的形声)文字三大类,许慎所列之“转注”与“假借”是文字从象形、象意文字转变为表声字的三条大路中两条(另一条是意义的引申,它不在我们目前讨论的范围,故略去不谈)(参见唐兰《古文字学导论》上册,第二部分:文字的起源和其演变)

在唐先生之后,陈梦家先生在五十年代所撰写的《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北京,1988年)第二章第四节,甲骨文和汉字的构造(第73-83页)中提出了一个与唐先生不同的“三书”说。陈先生认为汉字应为象形字(它包括唐先生的象形与象意文字),形声字(等于唐先生的形声字)和假借字(即许慎六书中的假借)。

作者不是文字学家,无法正面的品评这两个“三书”说的优劣,但从我们的研究角度(无意识思维形式)而言,我们更赞成唐先生的“三书”说。理由主要有二:首先,在后面的分析中,人们能够看到象形文字构成机制与象意文字的构成机制是相当不同的。前者是直喻式的,是对所表之物的直接刻画;后者则是隐喻式的,是对所表之物与事的间接(以凝缩的方法)描绘,因此,这两类文字不能合并为一。

其次,假借字的确大量出现在甲骨文、金文中。但在汉字走上形声字这条“康庄”大道之后,假借字急剧减少,主要局限在逻辑、语法词(即所谓“虚词”)的领域。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抽象词无法归纳到由形傍所代表的实物、实事系统之中,从而无法给它们添加形傍。在此意义上,将假借字视为汉字的三大类型之一,理由不够充分。然而陈梦家先生充分强调“假借”是造字的一大基本机制,并仔细地叙述了“假借”造字过程,则是非常精辟的,很有启发性。

从我们的研究角度出发,“六书”原则上或实际上具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它们是造字的原则与机制,另一方面它们又表达了汉字的类型与范畴。唐、陈两先生的“三书”说的贡献在于,他们一方面企图对汉字类型做重新的归纳,另一方面则企图(某种程度上是无意识的,而非十分明确的,有意识的)从其中抽出单独的造字原则。事实上我们可以在唐、陈两先生的基础上再向前跨一步。将六书明确地分解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汉字的类型,它包括象形、象意(指事与会意)和形声文字这样三大类;第二部分是造字的原则,它包括转注与假借这样两大机制。后者对应着弗洛伊德所指出的梦工作的两大机制:凝缩与移置,转注类似于凝缩,假借类似于移置。前者是对意义相联、形态相似的事物的处置,后者则是对具有空间邻近关系,比如音同、音近的关系的事物的处置。

    因此,转注不仅包括象形、象意和形傍添加(对形声字而言)这些具体的运作规则,而且还更一般地表示着汉字的意义与汉字的字形之间的关系;假借则不仅表示着一词的字形被假借去表示与该词音同或音近的另一词这样的具体运作形式,而且还更一般地表示着汉字的意义与声音的关系和声音与字形之间的关系。因为,后二种关系都没有任何意义的关联和形态的类似,有的仅仅是任意的,空间邻近的关系,因此,我们就能将汉字的形、音、义关系表示为:
    
一个具体的例子比如马,其所指的对象(意义)是客观事物、作为动物的一个类型的马,其字形“马”与所指对象的马具有形态类似的关系从而使我们一眼就能看出字形“马”表示的是什么东西,但其字音“ma”,则既与所指对象作为客观事物的马在形态上没有什么联系,也与作为字形“马”在形态上无任何联系。“ma”与马和“马”的结合是任意的、偶然的、约定俗成的,因而仅仅是空间邻近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按中国文字学的术语而被称为“假借”关系。亦可按精神分析的术语而被称为“移置”关系。

考虑到我们的讨论局限在汉字发生与发展的逻辑过程和各类汉字的形成机制的范围内,而不是着眼于某个或某些具体汉字的结构与演变,因而我们将我们所举的文字材料局限于现在使用的标准汉字范围,而不去引用甲骨、金文和篆、隶等字形,其目的在于简化我们的讨论,降低读者的阅读难度。

二、 象形字:意义的直接表达

    在梦是愿望的达成或满足的定义下弗洛伊德将梦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愿望的直接达成,这通常表现在儿童的梦中。第二种是愿望的曲折地、伪装地、直接地达成,这通常表现在成人的梦中。

    将此运用于汉字的研究中,我们亦将作为意义的达成的汉字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意义的直接地达成,象形字即属于此类。第二类则是意义的间接地达成,象意、假借、形声字均属此范围。

    弗洛伊德所谓的儿童梦或者成人所做的简单梦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在最最经常和各种情况下,其意义也是一眼就可看出来的,并无任何掩饰。”(《释梦》孙名之译,商务,1999,第123页)。[1]他还说:“幼儿的梦往往是纯粹的愿望达成,……(因此)在提供证据以表明梦的深刻本质是欲望的达成上有着无法估量的价值。”(《同上》第124页)

    接着弗洛伊德举了若干个孩子的梦来加以说明。

    其中一个是八岁的女孩子做的。她的父亲带着几个孩子到维也纳效外远足,打算参观被称为“洛雷尔小屋”的地方。但因为天色已晚,只好返回。为了不使孩子们失望,他答应下次再带他们去。在回家途中,他们看到通往哈密欧的路标。孩子们又要求去哈密欧,但是,因为同一个原因,父亲也只好允诺改天再去。第二天早晨,这个八岁女孩得意洋洋地对父亲说:“爸爸,昨晚我梦见你带着我们到洛雷尔小屋,还到了哈密欧。”由于迫不及待,她已预先实现了父亲的许诺(《同上》第126页。)从而达成了自己想去这两个地方的愿望。

    这种一看就明白的,用不着人去想的特征亦正是象形字的特征,比如许慎所举的“日”与“月”的例子。然而,我们希望在这里进一步提出的是,从视觉思维的角度讲,这些象形字与所象之“形”之间的关系并非仅仅是“画成其物,随体诘出”(许慎)的关系,更是“依类象形”(许慎)的关系,也就是它们是通过对“物形”特征的描摹与勾勒而形成的对特定自然物或人工物类别的代表。它们并非这些物品的简单的感觉图式,而是这些物品所涉及的范畴的视觉概念。这一区别是一般意义上的图画与象形文字之间的基本区别之一,比如“木”字,其上面的那一横代表着树冠、树枝、中间的那一竖代表树干、下面的撇与捺代表着树根。而在通常情况下,树根深植于地下,肉眼看不见。因此,如果仅仅作为一个对树的视觉感知的被动描摹的话,“木”就只能包括树冠与树干,而不会包括树的根系部分。包括后一部分的理由显然在于,只有包括了它,木作为“树木”的概念才是完整的。[2]

    从象形字是自然与人工物的视觉范畴概念的角度出发,我们显然可以按物品分类法而不是通常采取的笔划法对这些字做重新的排列与组织,比如我们有:

    Ⅰ、天文类:(日、月)星。
    Ⅱ、地理类:山(象起伏的山峰),丘(像比山低小的丘陵),水(像流水),川(象河川,象两岸间有水流其之形)。
    Ⅲ、动物类,牛、羊、鹿、马、虎、象、龙、豕(以上走兽);鸟、雀(以上飞禽)、鱼、龟(水生动物),
    Ⅳ、植物类:木、草、禾、黍、果、瓜
    Ⅴ、人及人体各部分:人、女、首、目、耳、口、心、手
    Ⅵ、人造物类:
    (1)器血、鼎、鬲、壶、豆、酉
    (2)武器与工具,戈、刀、斤、弓、矢、网、舟等等

    Ⅰ--Ⅵ是大类型。[3]在这些大类型后所列的那些象形字构成了大类型下的小类型,比如“星”不是随便哪个星,而是代表除日与月之类的所有(行、恒)星,“山”不是某个山而是代表所有的山、因此它们都是范畴概念。后者(作为西方术语)在中国古文字学的概念宝库中的对应物即是许慎所谓“文”或者“初文”。也就是说“文”或者“初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些视觉图形,而应理解为视觉的概念图式。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概念图式的制作除了抓捕所表物品的基本形状特征之外,还有一个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问题。比如在动物类中,牛、羊、鹿、马、豕(猪)从侧面看,这些动物的区别并不很大,如果都勾勒它们的侧面,则所成之象颇易混淆,因而,人们就将一些动物处理为正面象,比如,牛、羊,将另一些处理为侧面象,比如马、豕,在正面象中,又将牛与羊角的特征加以夸张从而突出这两类动物的区别等等。一句话,象形字之所以能够起到一见就明白其所象之形为何物的作用,一方面依赖于对所象之形的基本特征的表达,另一方面又依赖对所象之形相互间得以区别的特征的表达。只有正确地处理这两方面的关系,象形字才能起到“象形”的作用。

三、象意字作为凝缩机制的产物

    唐兰先生关于“象意字”的定义大约可以分为二点。第一,象意字包括旧时所谓“合体象形字”、“会意字”和“指事字”的大部分。所以象意字概念与原来的会意字概念迥然不同。

    第二,象形文字与象意文字都是从图画中变化而来的。但前者是关于实物名称的简单图画,而后者是抽取图画的序段给它们以新的意义。因此,一见象形字的图形人们就会明白它的所象的是什么,而如果我们对某一个社会的习惯不太熟悉,就不能完全了解他们的象意字(《古文字学导论》第102-105页)。

    唐兰先生关于象意文字的这一看法与弗洛伊德关于成人梦的特征的分析颇为相似。后者在谈到梦的工作的第一种机制凝缩作用时,曾说梦的凝缩作用之一就是使“隐梦的许多情结中,只有一个片段侵入显梦之内”或者“某些同性质的隐念成分在显梦中混合为一体。”(《精神分析导论》)高原敷译,商务,1984年,第129页)这与唐先生关于象意文字是抽取“图画的片段给它们以新的意义”完全如出一辙,毫无二致。

    弗洛伊德进一步提出了复合意象与集合意象的概念,所谓复合意象就是将二个以上的共同特征整合在一起,同时删除掉每一个人的独有特征(《释梦》,第393页)。也就是说复合意象按相似性原则将不同的元素组合起来的新意象。

    集合意象则是将两个以上的人的不同特征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混合形象,在这一新形象中,相貌像甲、衣服象乙、职业又象丙,但你始终知道他是丁(《精神分析引论》第130页)。因而,这一新形象兼有许多相互矛盾的特征(《释梦》,第293页)。在此意义上,我们说集合意象是按对比性(或者对立性、矛盾性)原则而构造成的新意象。

    弗洛伊德还补充说梦中人物的这两种构成形式,同样适用于物件或地方等方面的构成(《精神分析引论》第130页)。

    具体到象意字,我们有由相似(或相同)元素所构成的表达与这些元素的意义相关,但又超越这些意义的新意义的字,比如:

    林:由两个木字组成,然而并不表示两树木之义,而是表示树木众多(成为森林)之义。
    森:由三个木字构成、或者说“林”加“木”构成,以表达比树林更为广袤的森林之义。
    从:由两个人字构成,但不是表示有两人之义,而是表示两个人之间(或者更多的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一个人跟着另一个人走。
    众:由三个人构成,但并不表示有三个人之义,亦不表示三个人之间的某种特殊关系,比如跟随的关系,而是表示有很多人之义。
    淼:由三个水字构成,表水大之义。
    毳:由三个毛字构成,但不表示毛众多之义,而是表野兽身上的细毛。
    轰:三车重叠,但并不表示车辆众多之义,而是表示众多车辆行进时发出的声音。

    上述例字均属于通过象形字的重复与叠加而成的象意字,它们的构成手法是相同的,但
所表的意思则各所不同,因而不能一见就知其意,必须通过一番分析才能理解它们所象的意义。

    更大量的象意字是按对比性原则而构造出来的,同时这些构成元素之间具有某种逻辑的关系。这后一点似乎与弗洛伊德的集合意象概念有所不同,在他的这个概念中,集合意象的构成元素之间是没有逻辑关系的。

   (一)整体与局部

    上   一横一竖表示一种空间的关系,竖上一点为指事符号,表示横之上的竖是其所指示的意义。
    下   横竖关系正好相反,横下之竖是其所表之义。
    本   下横为指示符,表示该字并不是指树的整体而是整体中的一个局部(根部)
    未   上横为指示符,表示木的顶部—末梢—之义。
    刃   撇上点为指示符,因此该字不是指示刀,而是刀的刃部。

    (二)事物与事物所在的地点
    杲   日在木上,义为明
    杳   日在木下,义为冥
    暮   日在丛 林或草莽中,义为日落。

    (三)动作与发出动作的主体
    見   是人眼的功能,因此有“人”加“目”以示义
    监   (人)俯身在盛水的器皿中照脸。
    曰   表示人嘴出声气。
    飲   本义为(人)俯着张口饮酒尊中的酒,引申为饮酒、饮水的动作。
    鸣   鸡叫
    吠   狗鸣

    (四)动作与动作的对象
    只   表示抓获了一只鸡
    及   表示追到人并把他抓住
    秉   表示手里拿着禾
    采   采摘树上的叶子
    弄   双手持玉玩弄

    (五)动作与动作发出的地点
    宿   表示人睡在屋里的簟席上
    臽   表示人掉进陷阱里。[4]
    四、假借作为移置,转注作为凝缩

    梦工作的另一个机制叫做移置,弗洛伊德认为“在梦的形成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种精神强度的转移与移置,构成了梦的显现内容与隐藏意义之间的差异(《释梦》第308页)。”

    移置作用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一个元素代替另一个元素,或者更具体的讲,一个理念元素不以自己的一部分为代表,而以较无关系的他事相替代,其性质略近于暗喻;另一种方式是其重点由一重要的元素移置于另一个不重要的元素之上。梦的重心既被推移,于是梦就似乎呈现出一种异样的形态。(《精神分析引论》第132页)。

    “移置作用采取的方向通常总是将梦念中的单调而抽象的表现转变为具体形象的表现(《释梦》339页)。”

    我们认为弗洛伊德所谈的移置作用与汉字构造中的所谓:“本无其字,依声托事”的假借作用相当。对于“六书”中的假借的理解众说纷纭,莫衷一词,但按许慎的解释说假借就是将一个词[5]的字形,借去表示另一个声音相同,相近的词则是大致不错的。比如,将代表皮毛衣服之义的“求”字借去表达,请求的“求”这一词,将代表簸箕之义的“其”字借去表达“其中”的“其”这一词均为假借的运作。

    在这里,字形的音同和音近为基础从代表一个词的词义与声音的视觉意象转变为仅仅代表另一个词的声音的视觉意象,当然可以视为字形的一种移置。而且这种移置是双重的,第一是字形依音同(或音近)而有的从一个词向另一个词的移动,可以称为空间邻近的移动;其次是字形从表意与表音的双重功能到只表音的单一功能性转变,可以称为功能的移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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