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了解决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曾在2004年4月下发了一个《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至今,柳州市“依据”这个办法,只搞了一个项目,即“为四大班子成员量身定做”的、大富豪式的小区“河东苑”。住这种“官房”的人家,户均占地一亩,车库和花园俱全,内外环境幽雅而气派,设施周全而精良。这官房也按行政惯例套了级,正厅级每套建筑面积340平方米,74万元;副厅级每套建筑面积320平方米,售价71万元。平均每平方米售价2100多元,相当于周边普通商品房价的一半。(据3月28日《人民日报》)
且不论官员买房的巨款来路是否正当,也不说“大失民心”的恶劣影响。这里,道德的、政治的道理无需赘言,谁都会认定这是“缺德”和政治不正确的,理应鞭笞和敲打、遏制的。认定这属于“不正之风”不成问题---然而,这个案例的问题,或者说认识误区就在这里:官方和不少民众都以为它仅仅是领导班子的“私心杂念”和“不正之风”。
“以权谋私”包括不同程度、不同量刑等各种罪名的事件和个案。涉及经济利益,当以金额为参照来确定其严重程度和事件性质。这个道理当然也对柳州地区适用,对各级别官员适用。那么,我们可以看出:不完全统计,柳州四大班子成员及检察院、法院长官每人侵占公共资源价值70多万元。房主拥有产权,转手就是70万以上的暴利。这里产生的差价,全部来自强权,是“血酬”而完全受法律保护。另外,为达成“官场平衡”而采取“利益均沾”策略,给退下来的“老领导”建高档房,又扩大了侵占范围,这是派生出的另一个问题。
不要说经过集体研究就是合法的、正当的,就不算侵占了。没有任何法规规定可将公共资产廉价卖给官员,也没有什么法理可以将官员公权私用垄断福地裁决为合法。有一个官员自肥自美的结果就够了,这个结果证明贪污侵占的事实俱在,也证明所谓的“集体研究”即合谋的集体贪污。
贪污?是的,这是违法犯罪,而不是一个“不正之风”名义就可以搪塞敷衍过去的。作为被官员所辖的国民,我们应该拒不承认“一经集体研究官员获利就不算违法”这种荒唐说辞的合理性,即便这个做过集体研究的集体叫做“四大班子”,我们也还是不能认可这种下流的“标准”和道理。
并且,我们进一步认定,似这样一研究就让参与研究的官员如此幸福的情景,比集体隐蔽地蓄意作弊谋私更加危险。这是公然的、坦然的权威组织的“不作弊以权谋私”行为,一点心理障碍和抵触力量都不存在---既然如此磊磊落落就能谋取到大私大利,偷偷摸摸式的以权谋私就没必要存在了。
如果将“不存在账面损失”当作没贪污的依据,那并不能否认其贪污事实和性质---那只能说贪污的太高级、太安全,以至于高级、安全到“没有被侵占方”的境界,这是令所有贪污者羡慕不已却难以实现的犯罪奇迹。
偷偷摸摸地公权私用,比如此坦坦荡荡地公权私用要“高尚”。大家不该说我严苛,我只是,我仅仅是,在捍卫我们“做贼心虚”的传统美德而已。
2007年9月24日,以色列总检察长马祖兹命令警方对总理奥尔默特在购置房产时涉嫌腐败一案进行刑事调查。以警方怀疑,奥尔默特担任工业贸易部长期间,以低于市场价值约4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耶路撒冷的一处房产。以总理办公室则发表了一个声明,说奥尔默特购买房产的手续完全合法,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调查,但他会全力与警方配合。以国的领导人,似乎只能用高于市价和等于市价的价格买东西,否则就要被警方怀疑。这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反腐标准,可能对我们来说太高了,没有可比性与可行性。但是,反腐标准再低也得顾全一点脸面,面对官员自行决定无节制享受福利的现象,如果没有警方调查和刑法量刑而只是定性为道德作风问题,那可谓“不成体统”。
如果柳州官房事件中有房地产商参与,那就好办一些,按行贿受贿查处当有可能。然而,柳州官员无需商家一方的配合与协作,有属下全套公权机构鼎立拍马讨好,根本就不需要行贿者和其他支持者,他们自己就包办了下来。这,比行贿受贿类型的腐败更可怕,违法犯罪的性质也更严重。
我们颠倒了许多基本标准,而将柳州官房此类严重于受贿的现象定性为“不正之风”与“党群关系”问题,就是一种大颠倒、大混账。许多民众和高层权力机构竟然认为这都够不上渎职和贪污的罪名,只能说我们还不会“算大帐”,说明我们离理性和文明还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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