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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艺术治疗学会章程
发布: 2008-5-28 09:53    作者: 台湾艺术治疗学会    来源: 本站原创    查看: 27次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内政部(93)台内社字第O930028489号准予立案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台湾艺术治疗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促进艺术治疗之专业发展与服务社会,特成立台湾艺术治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 建立并维持艺术治疗专业伦理及临床服务基准。

 

二、 协助教育机构提高艺术治疗教育水准并辅导专业人员之进修。

 

三、 增进艺术治疗人员之联系与合作。

 

四、 增进与其它团体、政府及国际组织之联系与合作推动有关艺术治疗学术研究,并定期举办艺术治疗学术研讨会以增进会员新知交流。

 

五、 介绍、编纂及出版艺术治疗方面之刊物及书籍。

 

六、 其它有助于达成本会宗旨之事项。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任务为行政院卫生署及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 个人会员: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具有如下资格者:

 

本会个人会员分为专业会员、一般会员及学生会员等三种。

 

()  专业会员: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由会员两人之介绍,经理事会审查通过者得为本会专业会员。专业会员之会籍维持每六年一期,期间需接受足够之继续教育课程,详见附则第三十七条。

 

1.    国内外教育部承认之大学艺术治疗相关研究所毕业,具700小时被督导的临床经验及一年以上心理卫生实务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关证照者。

 

2.    国内外大学艺术、心理、社工、医疗、教育等相关研究所毕业,在校时至少修满15个艺术治疗专业学分,撰写艺术治疗相关论文,具700小时被督导的临床经验及一年以上心理卫生实务工作经验者。

 

3.    具有博士学位并任教于国内外大专院校,从事艺术治疗方面之   

 

教学或研究,且具两年以上医疗或心理卫生服务工作经验者。

 

4.    一般会员参与并通过本会办理或认可之艺术治疗专业训练课程,并具两年以上一般会员资格,得以提出申请成为专业会员。

 

5.    国内外大学艺术、心理、社工、医疗、教育等相关研究所肄业或毕业,在校时至少修满15个艺术治疗专业学分,且在本会成立之前,即至少有三年以上从事医疗、教育、及心理卫生相关工作的艺术治疗实务经验,且目前仍在职者。

 

() 一般会员: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由会员二人之介绍,经理事会审查通过者,得为本会一般会员。

 

1.  国内外教育部认可之艺术、心理、社工、医疗、教育等相关系所毕业,认同本会宗旨,并从事医疗、教育及心理卫生相关工作,目前仍在职,且在职务上应用艺术治疗的技巧者。

 

2.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从事医疗、教育及心理卫生相关工作具两年以上经历,目前仍在职,且在职务上应用艺术治疗的技巧者。

 

3.   国内外教育部承认之大学艺术治疗相关研究所毕业,且目前从事医疗、教育或心理卫生相关工作,且继续接受专业督导者。

 

4.   学生会员于毕业后,在符合1.的条件下,得申请加入为一般会员。

 

() 学生会员:在本国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大专院校艺术、心理、社工、医疗、教育等相关研究所及相关科系大学三年级及四年级之在校生(不含进修推广部之硕士班学生)及实习老师,认同本会宗旨,在学期间研习艺术治疗相关课程者。  

 

二、 名誉会员:凡对艺术治疗专业有重大贡献者,由理事二人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通过为本会名誉会员。

 

三、 赞助会员﹕凡热心艺术治疗之个人团体或机构赞同本会宗旨,由会员二人之介绍,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得为本会赞助会员。

 

四、 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公私立医务、教育或心理卫生服务相关机构,由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得为本会团体会员。并派代表一人参加本会各种活动。

 

个人及团体会员入会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依章程规定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

 

第 八 条 本会会员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但一般会员不具备理事长候选资格。学生会员、名誉会员、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 九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应依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缴费。

 

第 十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或停权等处分。

 

一、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二、 非经本会理事会同意核可,会员不得以本会艺术治疗师名义对外从事艺术治疗相关行为,经本会劝阻二次不听者,得经会员大会予以除名或理事决议后停权一年。

 

十一 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十二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十四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它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它应执行事项。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它应监察事项。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它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它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当届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  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它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团体之解散及其它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出席 ; 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三十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入会费:专业会员、一般会员、赞助会员、团体会员为新台币贰千元整, 

 

学生会员为新台币壹千元整,入会时一次缴清。

 

二、  常年会费:专业会员为一千五百元整,一般会员、赞助会员为新台币壹千元整,团体会员为新台币五千元整,学生会员为新台币五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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