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盟初
商洛市镇安县农民吴宗和在县纪委反映问题时,用手机给纪委副书记王云喜拍照引起纷争,被指违法。在接受警方200元罚款后,他又给领导写下“受到热情接待和高度重视”的证明材料,才拿到了被扣押的手机。
前不久,一名老记者因为给北京市某区领导拍了一张“不够积极向上”的照片,丢了工作。现在,农民吴宗和又因给领导拍照,而涉嫌违法。类似事件一再发生,似乎在告诉人们,给领导拍照看来还真是个高难度的“危险动作”,它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还是政治问题,甚至是个法律问题。
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仅是给领导拍照,给任何一个人拍照都是一件不文明,甚至违法的事情。“怕接访领导推诿扯皮敷衍自己”的理由,当然也并不能为其行为获得法律正当性。但毫无疑问,即便是违法,也该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来为其行为定性和加以处罚。公安机关据以处罚吴宗和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1款,认定违法的关键是证明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对此,副书记表示,“拍照后让自己心里很不舒服,简直无法工作,应该是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这样的回答让人不禁啼笑皆非和瞠目结舌。以内心感受来作为法律依据,以当事人的身份任意释法,这不仅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更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副书记感到“心里很不舒服”,就可认定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那么,违法分子又何止一个吴宗和?
官威不容侵犯,内心不能骚扰,极为生动地诠释了“权大于法”的乱象。在这样一种现实语境下,这一小小的“拍照”事件中,我们处处可见权力对法律的操控和摆弄,也处处可见执法部门对权力的献媚和奉迎。民警到场后叱责吴宗和“不知天高地厚”;派出所事后甚至还打电话向副书记“汇报”工作;而副书记也当仁不让地“特意叮嘱办案民警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并对吴宗和说“他可以给派出所说说从轻处理”。
事件最后的处理近似于荒唐的恶搞,不管这是吴的主动之举,还是受命之作,都不难理解,这已经是现实条件下最为理想的一种结果了。“不知天高地厚”的农民吴宗和或许真该好好庆幸一番,自己遇到了一个多少还有点人情味的领导。否则,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只是,能有多少人像吴宗和一般的“幸运”?还会不会有人敢向领导反映问题?当法律完全被权力所笼罩,当权力可以只手遮天的时候,我们又能说此地还有哪一个人是可以置身事外,可以幸免无妄之灾的驾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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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monarch (2008-5-04 16:33:59)